(2014)扬开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童瑞春与顾迷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瑞春,顾迷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开民初字第199号原告:童瑞春。委托代理人:仲有斌。被告:顾迷香。本院在审理原告童瑞春与被告戴永前、马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马勇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瑞春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吴磊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