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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余余商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徐玉梅与童美平、丁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玉梅,童美平,丁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余商初字第408号原告:徐玉梅。被告:童美平。被告:丁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玉梅诉被告童美平、丁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玉梅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且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舒卓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