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余余商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徐玉梅与童美平、丁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玉梅,童美平,丁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余商初字第408号原告:徐玉梅。被告:童美平。被告:丁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玉梅诉被告童美平、丁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玉梅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且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舒卓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