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岳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安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张万建、黄永志、李作荣缴纳罚金及退赔损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万建,黄永志,李作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岳执字第109号移送执行人安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安岳县岳阳镇普州大道。被执行人张万建,男,生于1962年8月11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黄永志,男,生于1966年3月16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作荣,男,生于1952年5月9日,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安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张万建、黄永志、李作荣缴纳罚金及退赔损失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万建、黄永志、李作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万建缴纳罚金10000元,被执行人黄永志缴纳罚金3000元;被执行人张万建、黄永志共同退赔彭子芳经济损失1400元、任毅经济损失2250元、杨再建经济损失6000元,被执行人张万建、黄永志、李作荣共同退赔李作文经济损失4720元,被执行人张万建退赔周长富经济损失3220元、邱高荣经济损失9000元、肖帮华经济损失1020元、谭信明经济损失9000元、周大贵经济损失11600元、杨学书经济损失9750元、蒋乐华经济损失125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1151.9元。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张万建、黄永志现在崇州监狱服刑,且被执行人张万建、黄永志、李作荣现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安岳执字第10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明宏审 判 员 代安平代理审判员 陈建权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