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邹民初字第1809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昭学与王其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昭学,王其友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民初字第1809号原告:王昭学,男,194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邹城市香城镇官庄村351号。被告:王其友。案由:欠款纠纷原告王昭学诉被告王其友欠款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昭学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蒋舒鹏审 判 员 张亚瑟人民陪审员 周传利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孟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