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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郏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27

案件名称

李耀阁与平顶山市君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耀阁,平顶山市君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郏民初字第131号原告李耀阁,男,1974年1月6日生。被告平顶山市君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洲,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燕,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耀阁与被告平顶山市君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泰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耀阁、被告君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耀阁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5月20日签订了“关于郏县君泰桂府买卖双方违约责任约定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于2013年8月31日交房,但交房日期届满仍置之不理,多次催问,均无结果。特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承担协议中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8万元(自2013年9月10日起每日按总房款21万元的千分之三计付);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君泰公司辩称,1、依据县政府的相关处理方法已经与原告签订了违约责任约定协议属实。根据县政府精神,由县政府代被告承担违约责任。2、被告方已经按上述约定通知各原告交房,但原告却无故没有领受房屋,违约责任不在君泰公司。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0日,李耀阁以按揭贷款的方式与君泰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购得位于郏县迎宾大道与文化路交叉口东北角名为“平顶山市君泰置业有限公司”,工程名称为君泰桂府2A号楼3单元4层东户商品房住宅楼一套。合同签订同时,双方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第八条房屋交付期限……;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针对上述条款双方又重新进行了协商,签订了“关于郏县君泰桂府买卖双方违约责任约定协议”。内容为:“甲方平顶山市君泰置业有限公司,乙方李耀阁。甲乙双方本着责权平等的原则,对郏县君泰桂府商品房买卖双方违约责任约定如下:1、甲方承诺2013年8月31日将乙方所属之郏县君泰桂府房产交付使用,若甲方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将乙方所属房产交付乙方,逾期十日内,自本协议规定交房时间第二日起,每日按照成交总房款的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每日按照乙方成交总房款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遭遇不可抗力,交房时间可顺延,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不支付违约金)。2、甲乙双方就郏县君泰桂府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八条、第九条不再履行,按照本协议第1条款执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但涂改无效。甲方(签章)平顶山市君泰置业有限公司。乙方李耀阁。2013年5月20日。”签协议前原告向被告交购房首付款64520元。2013年6月19日以个人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148000元,君泰公司出具有收款条据。原告按规定期限全额交纳上述购房款项。之后,原告称交房时间逾期,多次找被告协商交房事宜未果,并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情况均未得到解决。2014年1月23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按双方签订的违约协议第一条履行,支付违约金8万元。针对原告的陈述被告证人王保军(该社区支部书记)出庭证明:2013年8月15日左右,可能君泰桂府挂有发放钥匙的牌子,交给我76把钥匙,我出具有收条。具体通知发钥匙是售楼部通知的,通知不通知,我只管发钥匙。证人张修伟(该售楼部经理)出庭证明:交房是2013年8月底之前开始的,跟客户电话沟通过,工地现场讨论过,电视台播出过交房通知。原告问,我向你打电话要钥匙没有。说:记不清了。问:你通知交钥匙是不是房子已经验收了。说:验收不归我管,但是验收有合格证。证人李田(该售楼部业务员)出庭证明,原告问,“你认识我们吗,8月31日之前或之后我去过售楼部吗。”证人说,“认识,起码去过3次,不知道干啥的,我没在跟前。”问证人,“在坐的原告你通知过没有?”证人答:“记不清了。当时给业主打电话留有小纸条。”但没有提供给业主打电话的证据证明。另查明,一、李耀阁提供有君泰公司在君泰桂府楼前墙上张贴的“延期交房通知”照片一张,内容为:“原购买欧洲城市花园二期房源,后更名为君泰桂府2A号楼的客户敬请注意:因该栋楼部分客户未办理手续,造成工期滞后,原定交房时间延期至2013年10月30日。前期手续已办理齐全的客户,可根据个人情况领钥匙装修。平顶山君泰置业有限公司。2013年8月26日。”二、被告提供有《河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该备案证书中被告提供有: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工程质量评估报告;3.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报告;4.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查报告;5.工程竣工验收联系单,其中显示:郏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我单位建设的郏县君泰桂府小区2A号住宅楼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现已通知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已于年月日进行竣工验收。请你单位派人参加,予以监督。何时通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竣工验收无时间记载无参加单位人员的签名;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没有提供公安消防、环保部门认可文件等。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购房交款条据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协议,被告提供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建设用地许可证、资质证等有关证据材料,且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案系商品房开发所引起的纠纷。经查,李耀阁以按揭贷款的方式向君泰公司交购房款212520元,购得被告所开发的“郏县君泰桂府2A号楼”商品房住宅楼一套。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该合同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第八条房屋交付期限……;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等条款又重新进行了协商,平顶山市君泰置业有限公司承诺2013年8月31日将所属之郏县君泰桂府房产交付使用,若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将所属房产交付乙方,逾期十日内,自本协议规定交房时间第二日起,每日按照乙方成交总房款的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每日按照乙方成交总房款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上述协议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故君泰公司签协议后未征得李耀阁的同意,擅自变更交房时间,将交房时间延期至2013年10月30日。该行为属违约,被告的违约行为使原告未能实现合同之目的,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逾期交房超过十日,每日按照乙方成交总房款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2013年9月10日至同年10月30日违约金31500元的诉讼请求之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但原告要求从2013年9月10日起每日按总房款21万元的千分之三计算,应支付违约金8万元的请求无法律依据,因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君泰公司工程滞后的具体时间和证据证明。而君泰公司虽提供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及向购房业主实际发放钥匙的记录名单,但记录中没时间记载。被告也未提供公安消防、环保及郏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认可文件。诉讼中,君泰公司提供有三位证人出庭证明已通知购房业主发放交钥匙情况,但原告均不予认可,而且证人系被告内部领导和工作人员,所作证明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平顶山市君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耀阁购房违约金31500元(2013年9月10日至2013年10月30日,按总房款21万元的日千分之三计算)。二、驳回原告李耀阁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李耀阁负担1070元,被告平顶山市君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白志强审判员  郭国荣审判员  刘笑月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昊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