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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淇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裴希迎与淇县彤邦化工有限公司工伤待遇及解除劳动关系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希迎,淇县彤邦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淇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裴希迎,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淇县彤邦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介同华。在本院执行裴希迎与淇县彤邦化工有限公司工伤待遇及解除劳动关系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淇县彤邦化工有限公司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淇劳人仲案字(2014)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史金柱执行员 宋坤易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树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