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汉民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胡晓东诉喻德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晓东,喻德维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广汉民初字第738号原告胡晓东,男,汉族,1988年9月21日生。被告喻德维,男,汉族,1972年2月2日生。原告胡晓东诉被告喻德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晓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喻德维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晓东诉称:2012年2月,被告喻德维叫原告到中建五局上海汾扬路欧普照明工地贴瓷地砖,期间原告只借支了部分生活费,至同年5月工程完工,被告一直未支付劳务费,2012年5月10日,被告给原告写了一张欠条,并口头承诺2012年底付清,但年底并没有支付,现被告共计拖欠原告劳务费455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45500元。被告喻德维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被告喻德维通知原告胡晓东到中建五局上海汾扬路欧普照明工地贴瓷地砖,期间原告借支了部分生活费,至同年5月份工程完工,被告一直未支付劳务费。2012年5月1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劳务费45500元,当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并口头承诺2012年底付清,但被告未按约支付劳务费,原告多次催收无果,遂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被告喻德维出具的欠条一份、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信息等证据以佐证,本院经认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贴瓷地砖业务,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作为劳务提供人向被告提供劳务,被告作为劳务接受人应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45500元劳务费的主张,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喻德维出具的欠条予以确认,故本院认定被告未支付劳务费的事实并支持原告的上述请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喻德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胡晓东劳务费45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938元,由被告喻德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文淼代理审判员 刘 颖人民陪审员 陈雪莉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廖章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