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执行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赖顺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顺招,龙岩兴友鑫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新执行字第476号申请执行人赖顺招,居民。被执行人龙岩兴友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东山村龙岩卓鹰制铁有限公司六号炉。法定代表人谢益心,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赖顺招与被执行人龙岩兴友鑫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龙岩兴友鑫工贸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执行人赖顺招本金8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位于龙岩卓龙钢铁有限公司厂房内属龙岩兴友鑫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零星机械设备,所得拍卖款已优先分配给另案工人工资。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等财产情况,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新罗区人民法院(2014)龙新执行字第4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文 越审判员 廖 冰审判员 王 振 德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逸聪(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