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咸安执字第00380-1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咸宁市咸安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执行案裁定书(5)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宁市咸安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武汉纹信通通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咸安执字第00380-1号申请执行人咸宁市咸安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区质监局)。被执行人武汉纹信通通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纹信通公司)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去质监局作出的(咸安)质监罚字(2014)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的(2014)鄂咸安行非审字第00039号行政裁定书,准予该案进入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区质监局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保全本执行人鑫王子公司的财产确保本案的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区质监局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纹信通通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在其他单位的应得收入人民币101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斌审判员  万明审判员  刘如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汪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