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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咸中民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西安华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与西煤业化工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航畅船舶制造有限公司,陕西柴油机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咸中民初字第00054号原告浙江航畅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邵家渡街道下洋峙村。组织机构代码:76640698-7。法定代表人费敏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蔡显俊,浙江日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柴油机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兴平市西城区。组织机构代码:75523177-1。法定代表人宫惠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航畅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柴油机重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航畅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航畅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航畅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468元,减半收取54734元,退还浙江航畅船舶制造有限公司54734元。审 判 长  李红元代理审判员  马 莹代理审判员  丁 辉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常敬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