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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梁民初字第00911-1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艳与被告商丘市宁陈苏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商丘市宁陈苏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梁民初字第00911-1号原告刘艳,女,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卢允涛,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宁陈苏通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宏,职务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刘艳与被告商丘市宁陈苏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商丘市宁陈苏通置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商丘市文化路以南,该案应属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商丘市中州路路东宁陈农贸市场北侧,属于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管辖范围,故被告商丘市宁陈苏通置业有限公司认为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商丘市宁陈苏通置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建辉审判员  邹庆华审判员  窦玉巧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