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即执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孙贞文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贞文,青岛吉豪狮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执字第1307号申请执行人孙贞文。被执行人青岛吉豪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龙泉镇北窝洛子村。法定代表人:李敬淑,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贞文与被执行人青岛吉豪狮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提起诉讼,判决书未发生效力,本案终结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即劳人仲案字(2014)第70号仲裁书所确定的义务终结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鲁本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