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南法立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廖桂兰与王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桂兰,王金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南法立民初字第253号原告廖桂兰。委托代理人张建军,广东昌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意娟。被告王金辉。本院受理的原告廖桂兰诉被告王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廖桂兰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廖桂兰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一华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邹剑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