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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南法立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廖桂兰与王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桂兰,王金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南法立民初字第253号原告廖桂兰。委托代理人张建军,广东昌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意娟。被告王金辉。本院受理的原告廖桂兰诉被告王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廖桂兰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廖桂兰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一华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邹剑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