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商终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侯俊生与山东吉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吉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侯俊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商终字第1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吉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城镇红旗路。法定代表人:吴开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瑞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俊生,男,住冠县。委托代理人:杨廷芳。上诉人山东吉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侯俊生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2013)冠商初字第1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吉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瑞明,被上诉人侯俊生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廷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2013)冠商初字第141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陈家勇审判员 刘 颖审判员 董 慧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