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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矿执字第0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菏泽市华丰煤业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菏泽市华丰煤业有限公司,河北诚祥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矿执字第00043-4号申请执行人菏泽市华丰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宗建勇。被执行人河北诚祥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刘丽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矿民二初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河北诚祥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刘丽芳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元,扣款至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玉生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小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