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矿执字第0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菏泽市华丰煤业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菏泽市华丰煤业有限公司,河北诚祥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矿执字第00043-4号申请执行人菏泽市华丰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宗建勇。被执行人河北诚祥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刘丽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矿民二初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河北诚祥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刘丽芳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元,扣款至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玉生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小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