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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崇商诉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卢玉兰、南通凯立化纤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商诉保字第00018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跃龙路80号瑞富大厦。负责人张静。委托代理人刘松波。被申请人卢玉兰。被申请人南通凯立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李堡镇镇南东路。法定代表人卢玉兰。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被申请人卢玉兰、南通凯立化纤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49.5万元或其他等价财产,并已承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卢玉兰、南通凯立化纤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9.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金龙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