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灵执字第195-9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黄直远与莫高雄、陈小燕民间借贷纠纷划拨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直远,莫高雄,陈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灵执字第195-9号申请执行人黄直远,男,汉族,灵山县农民。被执行人莫高雄,男,汉族,灵山县农民。被执行人陈小燕,女,汉族,灵山县农民。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4)灵执字第195-5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莫高雄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郊区营业部的存款限额人民币60000元,现需划拨上述存款用以偿还本案债务及缴纳执行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4)灵执字第195-5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莫高雄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郊区营业部的存款限额人民币60000元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莫高雄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郊区营业部的存款限额人民币47049元至灵山县人民法院,用以偿还本案债务及缴纳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东审判员 梁 权审判员 陈光波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卓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