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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民一终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郑某甲、郑某乙与迁安市赵店子镇郑店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某甲,郑某乙,迁安市赵店子镇郑店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一终字第4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甲,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乙,农民。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苗俊田,男,1949年6月4日生,汉族。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谋僧,河北日月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迁安市赵店子镇郑店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郑店子村。法定代表人:郑某丙,系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沈凤雨。上诉人郑某甲、郑某乙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4)迁民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郑某甲、郑某乙。审 判 长  孙海双代理审判员  赵 阳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