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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民二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任晓容与邹军平、新疆安吉达国际旅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晓容,邹军平,新疆安吉达国际旅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二初字第370号原告:任晓容。被告:邹军平。被告:新疆安吉达国际旅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蕾。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晓容与被告邹军平、新疆安吉达国际旅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晓容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晓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6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0.81元,由原告负担,余款退回原告。审判员  郭晓云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