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融执行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郭建华与陈华德、陈秀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建华,陈华德,陈秀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融执行字第305号申请执行人郭建华,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陈华德,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陈秀琴,女,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郭建华与被执行人陈华德、陈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融民初字第574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人民币13万元及利息、代垫案件受理费29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华德、陈秀琴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既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现查明如下事实:陈华德在中国银行福建分行、中国邮政邮储银行福建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建设银行福建分行中的存款余额不足,在其他协助执行的金融机构中均无开户信息,陈秀琴在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合计有人民币23555.63元的存款,该款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未发现其房产登记信息。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华德、陈秀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陈华德、陈秀琴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及线索,经调查,除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陈秀琴名下部分存款外,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依法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融民初字第5740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观捷审 判 员 林华龙代理审判员 郑学品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灿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