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常行终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杨金兰与金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休管理行政处理决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金兰,金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常行终字第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金兰,女。委托代理人王志平,系杨金兰丈夫。委托代理人夏文平,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李戈保,局长。委托代理人王金华,金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何斌,金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制科副科长。上诉人杨金兰因退休管理处理决定一案,不服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2014)坛行初字第00012号,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金兰于2014年6月1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由于案件所涉办理退休的行政争议已经解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要求的诉讼请求已经得到满足,其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杨金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海萍审判员 秦 琳审判员 翟 翔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 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