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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中法执字第5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与杨伟豪罚金普通执行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嘉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中法执字第583号之一被执行人:卢嘉晖,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79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卢嘉晖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并处罚金一案。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判令:卢嘉晖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卢嘉晖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提取卢嘉晖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查封、冻结、扣押、提取的金额以人民币24350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永科代理审判员  王显荣代理审判员  庞俊霞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