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榕刑执字第3917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陈艺抢劫罪、抢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榕刑执字第3917号罪犯陈艺,男,1990年6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0日作出(2009)侯刑初字第3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2013)榕刑执字第196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4年6月2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陈艺在前一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艺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7月26日起至2014年7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鲁龄审 判 员 张 青代理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