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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长经开民初字第00891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长春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房立伟、张晓峰、桦甸市桦南金矿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房立伟,张晓峰,桦甸市桦南金矿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年长经开民初字第00891号原告:长春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奚燕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杨,该公司职员。被告:房立伟,男,汉族,1970年7月8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张晓峰,男,汉族,1963年8月11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桦甸市桦南金矿,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代表人:房立伟,该公司投资人。本院受理的原告长春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房立伟、张晓峰、桦甸市桦南金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春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保全费5000元退回原告长春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审判员 万 菲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陶海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