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长经开民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王宁与佘利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宁,佘利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年长经开民保字第00020号申请人:王宁,男,汉族,1989年10月6日出生,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理人:韩璐,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佘利,男,汉族,1979年1月30日出生,住辽宁省西丰县。申请人王宁与被申请人佘利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申请人王宁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佘利所有的黑色别克牌轿车一辆,并为此提供了担保人潘岩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牌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佘利所有的黑色别克牌轿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潘岩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牌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长虹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 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