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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长经开民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王宁与佘利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宁,佘利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年长经开民保字第00020号申请人:王宁,男,汉族,1989年10月6日出生,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理人:韩璐,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佘利,男,汉族,1979年1月30日出生,住辽宁省西丰县。申请人王宁与被申请人佘利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申请人王宁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佘利所有的黑色别克牌轿车一辆,并为此提供了担保人潘岩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牌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佘利所有的黑色别克牌轿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潘岩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牌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长虹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 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