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埇民一初字第03841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武某与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埇民一初字第03841号原告武某,男,199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昌永,安徽省宿州市夹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女,199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雪玲、武桂梅,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武某与被告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武某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有关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武某负担。审判员 黄凤文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