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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埇民一初字第03841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武某与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埇民一初字第03841号原告武某,男,199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昌永,安徽省宿州市夹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女,199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雪玲、武桂梅,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武某与被告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武某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有关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武某负担。审判员  黄凤文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