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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县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某、胡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某,胡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县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培兴,理事长。被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胡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某、胡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三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3)宣县商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燕代理审判员  陈士伟人民陪审员  杨东生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