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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洮万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洮万民初字第94号原告:吴某某,男,1972年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住洮南市。被告:兰某某,女,1975年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住址同上。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开荣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贺 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