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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海法商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与上海垠畅物流有限公司、安庆市新凤航运有限责任公司等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上海垠畅物流有限公司,安庆市新凤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宜海航运有限公司,胡宗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海法商初字第393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负责人周有颖,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亚男,上海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垠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吴辉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国梁,上海中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瑜,上海中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市新凤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被告安庆市宜海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被告胡宗传,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在本院审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诉被告上海垠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安庆市新凤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安庆市宜海航运有限公司、被告胡宗传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于2014年6月23日书面确认已与四被告通过自行协商达成和解,解决了纠纷,为此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确认了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了纠纷,且处理方式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申请撤回对四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垠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安庆市新凤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安庆市宜海航运有限公司、被告胡宗传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4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774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亮代理审判员 杨 帆代理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元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