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张冬微与上海舜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冬微,上海舜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6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冬微。委托代理人沈晓冬,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东妍,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舜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旭伟。委托代理人刘频。上诉人张冬微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3)嘉民三(民)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3)嘉民三(民)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周刘金代理审判员 高 胤代理审判员 陈家旭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范庆韵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