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26
案件名称
严守诚诉严厚琪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严守诚,严厚琪,严厚耀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0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严守诚。委托代理人曹建庆,上海兆辰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洁,上海兆辰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严厚琪,*生,。委托代理人奚正辉,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赫少华,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严厚耀,*生,。委托代理人曹建庆,上海兆辰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洁,上海兆辰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严守诚因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3)徐民四(民)初字第2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严守诚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的起诉并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严守诚申请撤回原审的起诉并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3)徐民四(民)初字第227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严守诚撤回原审的起诉。三、准许上诉人严守诚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800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严守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9,400元,由严守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 依代理审判员 娄 永代理审判员 蒋庆琨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许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