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凤刑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赵华社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华社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凤刑初字第0007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华社,男,于安徽省凤台县,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6月8日被凤台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凤台县看守所。辩护人李传军,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凤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3)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华社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华社及其辩护人李传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赵华社因怀疑其妻子沈某被本村村民赵某辛、赵某庚轮奸,随即来到赵某辛家南地,用拳头殴打赵某辛的眼部,后赵华社手持扁担来到赵某庚地里殴打赵某庚。赵华社打人之后回到家中,其妻子沈某知道赵华社打人的事情后准备拿银行卡取钱给赵某辛和赵某庚治伤,赵华社认为沈某准备拿着银行卡跟别的男子私奔,就上前争夺银行卡,在争执中赵华社手持剪刀朝沈某的胸部捅刺致沈某死亡。经凤台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沈某系剪器捅刺左胸部致左肺部动脉破裂引起急性大出血死亡。经安徽思苑司法鉴定所鉴定,赵华社系分裂样精神病,案发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举出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安徽思苑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尸检报告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技术图片、示意图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华社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赵华社作案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对被告人赵华社予以判处。被告人赵华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告人赵华社认罪态度较好,且犯罪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赵华社无端怀疑其妻沈某被本村村民赵某辛、赵某庚轮奸,便来到赵某辛家耕地,用拳头殴打赵某辛的眼部,后赵华社手持扁担找到赵某庚家耕地殴打赵某庚。赵华社打人后回到家中,其妻沈某知道赵华社打人的事情后准备拿银行卡取钱给赵某辛和赵某庚治伤,赵华社误认为沈某准备拿着银行卡跟别的男子私奔,就上前争夺银行卡。在争执中,赵华社手持剪刀朝沈某的胸部捅刺致沈某死亡。经凤台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沈某系剪器捅刺左胸部致左肺部动脉破裂引起急性大出血死亡。经安徽思苑司法鉴定所鉴定,赵华社系分裂样精神病,犯罪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依法予以确认。1、证人赵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8日上午,其在地里干活,看见赵华社走到赵某辛家地里殴打赵某辛,赵某辛的眼被打肿了。10时许,其听沈某讲赵华社又和赵某庚打架。然后其和沈某把赵华社拉回家休息,刚走出屋子,便听到关门声和沈某的喊声。其就赶忙返回屋内,看到沈某头朝北、身体蜷着趴在地上,赵华社骑在沈某背上,左手扯着沈某头发,右手握一把剪刀。其夺下剪刀,后解开沈某的衣服,看见沈某胸部有一伤口,并在流血。2、证人赵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8日上午,其听讲沈某被赵华社捅死了,其赶到现场,看到地上很多血,沈某头朝东、脚朝西躺在地上。3、证人赵某丙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8日上午,其听讲沈某被赵华社用刀捅了。其赶到现场,看见赵华社在一楼坐着,其走到二楼,听人讲沈某可能不行了,其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去找村医生赵修学,经赵修学检查发现沈某已经死亡。4、证人赵某丁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8日10时许,其听讲赵华社将沈某打伤,其赶到赵华社家,听讲赵华社用剪刀把沈某扎伤。其到二楼看到沈某躺在地上,地上很多血,人不行了。5、证人赵某戊证言证实,2013年6月8日11时许,其听讲赵华社把沈某捅死了。其赶到赵华社家,看到沈某躺在地上,脚向西,头朝东,地上都是血。6、证人赵某己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8日上午,其听讲沈某被赵华社捅了,便赶到赵华社家。看到赵华社在一楼坐着,其到二楼看到沈某头朝东,脚朝西,面向上,头稍微有点侧着躺在地上,沈某的身上和地面上都是血。7、证人赵某庚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8日10时许,其正在地里耕地,赵华社手持扁担殴打其,后被人拉开,然后其就打110报警,后听讲沈某被赵华社捅了两刀。8、证人赵某辛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8日9时许,其在地里干活,赵华社来到地里殴打其,后被人拉开。9、证人闫某、王某的证言证实,沈某没有和别人有不正当关系。10、被告人赵华社供述证实,2013年6月8日上午10时许,其因怀疑妻子沈某被本村村民赵某辛、赵某庚轮奸,就到赵某辛家南地用拳头殴打赵某辛眼部,后又手持扁担到赵某庚家地里殴打赵某庚,后回到家中。其妻沈某从屋里拿出银行卡,装在口袋里,并说要取钱给赵某辛、赵某庚看病。其怀疑沈某取钱和别的男人私奔,就上前抢夺银行卡,顺手拿起放在缝纫机上的剪刀朝沈某胸部扎了一下,沈某就倒在地上,其又骑在沈某身上,并又用剪刀朝沈某身上扎了一、二下,后剪刀被人夺下。11、搜查笔录证实,2013年6月8日12时2分至12时10分,在赵华社家二楼卧室搜到一把带有血迹的剪刀。12、凤台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技侦图片、示意图证实,证实案发现场的方位、现场状况及提取物。13、凤台县公安局凤公尸鉴法字(2013)07号尸检报告证实,死者沈某颈前见一0.6×0.5cm皮下出血,伴一大小为0.6×0.2新月形擦伤及三条短条状擦伤,颈左侧见一1.7×0.9cm皮下出血,解剖见颈左侧皮下见一0.5×1.5cm出血。沈某系剪器捅刺左胸部致左肺动脉破裂引起急性大出血死亡。14、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淮公理化鉴字(2013)89号毒物检验鉴定报告证实,沈某的胃组织中未检出甲胺磷、未检出毒鼠强。15、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赵华社颈部可疑血迹擦拭物、赵华社灰色内裤上可疑血迹剪片、现场尸体南侧地面上托擦血迹擦拭物和剪刀擦拭物上检见人血反应,检出基因分型在D3S1358等21个基因座上与沈某的基因型一致,其为沈某所留的可能性是无关个体所留可能性的4.0983×1021;送检的现场提取剪刀擦拭物检出的基因分型在AME1等基因座上与赵某甲的基因分型一致;现场室外楼梯上血迹擦拭物上检见人血反应,未检出基因分型;送检的死者沈某阴部擦拭物上检见人精斑,检出基因分型在D3S1358等21个基因座上与赵华社的基因型一致,其为赵华社所留的可能性是无关个体所留可能性的1.3641×102316、安徽思苑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赵华社为分裂样精神病,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17、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3年6月8日扣押剪刀一把,深色塑料把手,金属制剪刀。18、凤台县公安局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6月8日,凤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在赵华社家中将赵华社抓获。19、户籍证明证实,赵华社于1974年5月6日出生,沈某于1986年8月6日出生。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华社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赵华社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华社在犯罪时为分裂样精神病,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华社的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告人赵华社认罪态度较好,且犯罪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华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8日起至2028年6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孙永强审 判 员  方 兰人民陪审员  刘 枫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明跃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十八条第三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