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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潮中法民二终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潮州市达联食品有限公司与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潮州市多艺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潮州市达联食品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潮州市多艺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潮中法民二终字第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潮州市达联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区。法定代表人:许子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区。法定代表人:欧俊彬。委托代理人:林泽凯,广东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潮州市多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区。法定代表人:许培辉。上诉人潮州市达联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审被告潮州市多艺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2014)潮安法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潮州市达联食品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不按规定预交上诉费,应视为其对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潮州市达联食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2014)潮安法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桦代理审判员  刘建荣代理审判员  陈 烨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国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