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榕刑执字第3926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杨奶希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榕刑执字第3926号罪犯杨奶希,男,1953年11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3日作出(2005)安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奶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84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8日作出(2005)宁刑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4日作出(2009)榕刑执字第238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2年4月23日作出(2012)榕刑执字第313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4年6月2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奶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2013年被评为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杨奶希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400元。本院认为,罪犯杨奶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杨奶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杨奶希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奶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4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4年7月21日起至2014年7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鲁龄审 判 员  张 青代理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