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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龙法龙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8-31

案件名称

甘某某与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某,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龙法龙民初字第63号原告甘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龙川县。委托代理人黄顺平,男,龙川县佗城司法所干部。被告邹某某,女,汉族,农民,住龙川县。委托代理人杨明添,男,龙川县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某某诉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为民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建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