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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行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上海劳恩服饰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劳恩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尤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浦行初字第234号原告上海劳恩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刘正泉。委托代理人霍占山,北京市京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庄品华。委托代理人郭浩,男。委托代理人谭勇,男。第三人尤红梅,女,1972年6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委托代理人薛洁(系第三人尤红梅之弟媳),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上海劳恩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监督一案,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劳恩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劳恩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忠元代理审判员  姚 姝人民陪审员  孙宝祥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