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郑民四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天明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宋丰年、郑州弘润华夏大酒店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天明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宋丰年,郑州弘润华夏大酒店有限公司,郑州嘉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民四初字第230号原告北京天明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健虎,该公司职员。被告宋丰年。被告郑州弘润华夏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智辉。被告郑州嘉润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丹丹。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天明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宋丰年、郑州弘润华夏大酒店有限公司、郑州嘉润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天明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天明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天明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45900元,由原告北京天明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 超审判员 马常有审判员 崔凤茹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解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