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惠执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王云峰与李洪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峰,李洪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惠执字第276号申请执行人王云峰,农民。被执行人李洪生,农民。申请人王云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洪生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0日作出的(2009)惠民初字第1694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王云峰申请,本院于2010年5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查无财产可供执行。后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王云峰到庭后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民县人民法院2009年11月30日作出的(2009)惠民初字第16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方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申请执行人有效身份证明及(2009)惠民初字第16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士华审判员 彭泽光审判员 陈绍刚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俊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