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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新民初字第2769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袁敏与张永宏、王萍、第三人成都航利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敏,张永宏,王萍,成都航利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新民初字第2769号原告袁敏。被告张永宏。被告王萍。第三人成都航利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向巧。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受理原告袁敏诉被告张永宏、王萍、第三人成都航利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袁敏不按照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