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执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雷、卢飞宇、卢进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雷,卢飞宇,卢进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622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中川街****号。法定代表人张行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晓廷,男,该联社职工。被执行人高雷,女,生于1987年12月19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卢飞宇,男,生于1984年8月13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卢进蓬,男,生于1981年2月3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高雷、卢飞宇、卢进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长商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长执字第62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爱国审判员 郝晓波审判员 张昌阳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葛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