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执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任才英申请执行蒲光友、任先红、第三人杜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才英,蒲光友,任先红,杜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执字第320号申请执行人任才英。被执行人蒲光友。被执行人任先红。第三人杜永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嘉民初字第173号调解书,于2013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蒲光友、任先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蒲光友、任先红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第三人杜永红与被执行人任先红系夫妻关系,其名下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杜永红的存款人民币18000元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凌云审判员 王红军审判员 李正强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浪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