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甬鄞姜商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励范平与陈爱芳、张琼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励范平,陈爱芳,张琼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鄞姜商初字第73号原告:励范平。被告:陈爱芳。被告:张琼洁。本院在审理原告励范平与被告陈爱芳、张琼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励范平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励范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原告励范平负担。审 判 长  何彬彬人民陪审员  陈国琴人民陪审员  陈文龙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濮佳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