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鄞姜商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励范平与陈爱芳、张琼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励范平,陈爱芳,张琼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鄞姜商初字第73号原告:励范平。被告:陈爱芳。被告:张琼洁。本院在审理原告励范平与被告陈爱芳、张琼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励范平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励范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原告励范平负担。审 判 长 何彬彬人民陪审员 陈国琴人民陪审员 陈文龙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濮佳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