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4110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汪浪与天津市中亚中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7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浪,天津市中亚中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4110号原告汪浪,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代理人敦萍,天津云择律师事务所。被告天津市中亚中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与南丰路交口处诚信大厦。法定代表人赵火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浪与被告天津市中亚中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浪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帅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霄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