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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柯行审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绍兴市柯桥区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37)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绍兴市柯桥区国土资源局,绍兴市柯桥区五峰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绍柯行审字第258号申请人绍兴市柯桥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鉴湖路***号。法定代表人钱建明。委托代理人童红平。被申请人绍兴市柯桥区五峰寺(原绍兴县五峰寺)。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负责人章金华。申请人绍兴市柯桥区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绍市柯土资罚字(2013)2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责令被申请人绍兴市柯桥区五峰寺退还非法占用、坐落在柯桥区杨汛桥镇蒲荡夏村地段的1008.7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008.7平方米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等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绍兴市柯桥区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的绍市柯土资罚字(2013)2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被申请人在未经取得合法用地批准手续的情况下,于2013年3月开始在柯桥区杨汛桥镇蒲荡夏村地段建造庙宇用房,共计非法占用土地面积1008.7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1008.7平方米。非法占用的土地为其他农用地,位于限制建设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申请人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规定。为此,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008.7平方米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规划的1008.7平方米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等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1008.7平方米其他农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5元罚款,计罚款人民币25217.5元整。该处罚决定书于2013年12月31日送达,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2014年4月23日,申请人送达限期履行通知书,告知被申请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1008.7平方米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等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014年5月23日,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催告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但被申请人仍未自觉履行。另查明,被申请人已于2014年6月19日缴纳罚款25217.5元。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基本合法。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绍市柯土资罚字(2013)2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被申请人绍兴市柯桥区五峰寺退还非法占用的1008.7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008.7平方米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等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柯桥区杨汛桥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海东审判员  雷红莉审判员  桑伟强二〇一四年���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雪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