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赣中刑执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张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赣中刑执字第637号罪犯张军,男,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全南县人。现在江西省赣州监狱服刑。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7日作出(2006)章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军犯盗窃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张军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06年8月31日作出(2006)赣中刑二终字第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以2009年1月19日(2009)赣中刑执字第203号、2011年6月1日(2011)赣中刑执字第500号、2012年12月3日(2012)赣中刑执字第1313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一年十一个月、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11月28日起至2015年2月27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赣州监狱于2014年5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了对该犯的计分考核、奖惩审批及年度评审鉴定等证据材料,2014年6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在2012年8月至2014年3月的罪犯计分考核中,该犯共获计分月考核表扬12次,单项表扬2次,2012、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缴纳罚金1000元。执行机关所提供的罪犯张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经查证属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并能积极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履行部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但因其系累犯,故适当降低其减刑幅度。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零七天。(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11月28日起至2014年7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艳审 判 员 宗家文代理审判员 林欣茹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娅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