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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XX故意伤害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刑 � � 判 决 书(2014)旌刑初字第210号公诉机关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旌阳区院公诉刑诉(2014)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珺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3年11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XX携带刀具到被害人喻某某楼下,喊其下楼后两人发生口角,被害人喻某某回家拿刀再次下楼并发生争斗,两人各持一把刀互砍,被害人喻某某在打斗过程中受伤倒地。公安机关接报警后于当晚19时56分许赶至现场并将被告人XX抓获。被害人喻某某经送医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全身多处刀砍伤;左前臂刀砍伤伴神经、肌腱、血管断裂;左尺桡骨粉碎性开放性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喻某某所受损伤为重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X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XX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XX携带管制刀具到被害人喻某某楼下,喊其下楼后两人发生口角,被害人喻某某回家拿刀再次下楼并发生争斗,两人各持一把刀互砍,被害人喻某某在打斗过程中受伤倒地。公安机关接报警后于当晚19时56分许赶至现场并抓获被告人XX。被害人喻某某经德阳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全身多处刀砍伤;左前臂刀砍伤伴神经、肌腱、血管断裂;左尺桡骨粉碎性开放性骨折。经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喻某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立案登记表、被告人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管制刀具认定书、鉴定意见书等经庭审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XX持管制刀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XX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XX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4日起至2017年11月23日止。)二、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或者直接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元俊审 判 员  隆正蓉人民陪审员  刘 芳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邹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