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执字第1796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崔焕敏与孙清佃、胶南市城北水泥制品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焕敏,孙清佃,胶南市城北水泥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执字第1796号申请执行人:崔焕敏,男,196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孙清佃,男,195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胶南市城北水泥制品厂,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孙清佃,厂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2013)黄民初字第1675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已协助办理(2004)字第6024号土地过户手续,该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黄民初字第167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爱君审判员 梁云学审判员 周佳友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生宝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