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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执字第1796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崔焕敏与孙清佃、胶南市城北水泥制品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焕敏,孙清佃,胶南市城北水泥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执字第1796号申请执行人:崔焕敏,男,196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孙清佃,男,195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胶南市城北水泥制品厂,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孙清佃,厂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2013)黄民初字第1675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已协助办理(2004)字第6024号土地过户手续,该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黄民初字第167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爱君审判员  梁云学审判员  周佳友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生宝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