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当民一初字第00428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晋松诉陈君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松,陈君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当民一初字第00428号原告:晋松,男。被告:陈君祖,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松与被告陈君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晋松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芮习凤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春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