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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中法执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柴杰与府谷县发展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某,府谷县某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中法执字第00120号申请执行人柴某。被执行人府谷县某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齐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4)榆中法民三初字第0000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柴某与被执行人府谷县某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齐继林于2014年6月12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分批履行还款义务,同时被执行人自愿将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府谷县府谷镇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府国用(2012)第X**号,地号XXX)于2014年7月12日之前过户登记在申请执行人指定的府谷县新荣达工贸有限公司名下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被执行人如约偿还完借款本金及利息后,申请执行人将该宗土地使用权再变更登记到被执行人府谷县某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如有违约行为,被执行人府谷县某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将上述土地使用权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债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3)榆中法立保字第00035号裁定书对被执行府谷县某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的查封。二、将府谷县某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府谷县府谷镇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府国用(2012)第X**号,地号XXX)变更登记到府谷县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名下。三、申请执行人柴某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原审判员 姬治平审判员 徐白江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贝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