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湖浔双商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俞连荣与黄玉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连荣,黄玉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浔双商初字第107-1号原告:俞连荣。委托代理人:姚建生,湖州市双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玉兴。本院在审理原告俞连荣诉被告黄玉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连荣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连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8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43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32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3063元,由原告俞连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费思杰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期鸣 微信公众号“”